定西人大欢迎您 !
联系一府两院办法
时间:2016年05月10日  来源:定西人大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联系“一府两院”办法

 

(2005年3月1日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9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确保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应当加强工作联系,正确处理相互关系,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院长及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报告相关工作,说明有关议案,听取审议意见,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建议清单,报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由市人民政府修改完善并报市委研究同意后,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要点。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月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的议题,可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及计划议题讨论提出,也可由 “一府两院”提请。议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时通知“一府两院”。“一府两院”接到通知后,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提前十五日报送相关材料。对确定的议题,“一府两院”因特殊情况认为需要变动的,应及时同市人大常委会联系协调。

第六条  “一府两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工作报告和议案,事先应分别经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法院院务会议、检察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对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应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七条  “一府两院”应当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建议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法院、检察院院务会议认真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工作评议等重要活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和研究讨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重大案件以及督办交办议案意见建议时,根据需要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活动或列席会议,汇报有关工作,回答提出的问题。

第九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依法开展活动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在审查议案、起草决议、决定和有关报告以及调查研究、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工作评议等具体工作中,可以就一些重要问题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情况介绍,进行工作交流。

第十一条  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工作评议等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经主任会议研究后转交“一府两院”办理。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一府两院”应按规定时间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办理情况可以跟踪监督问效。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司法问题,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法院、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并对审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询问或质询。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面重大的审结案件,人大常委会可通过听取专项汇报,决定是否交由原审判、检察机关或其上级审判、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人大常委会收到拟任命司法人员有事实依据的违法违纪举报,经主任会议研究认为可能会影响其任职的,应暂缓任命,退回原提请机关调查核实并报告情况。人大常委会收到司法人员徇私枉法、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的线索或举报后,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转交有关机关或所在地检察机关调查并反馈情况。

第十三条  “一府两院”应当于每年七月中旬,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上半年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转交的人大代表来信、人民群众反映的重要信件和司法案件,应当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办理。

第十五条  “一府两院”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部门负责人列席。

第十六条  “一府两院”公布实施决定、命令及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重要文件也应抄送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部门。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联系。联系的主要形式有: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与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联系;

(二)市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的联系;

(三)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与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的联系;

(四)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需要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之间,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确定一些重要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十九条  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部门来定西开展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立法调研等活动时,“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认真做好准备汇报材料、选点、陪同等工作。在召开座谈会时,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汇报。

第二十条  “一府两院”应当制定接受人大监督的具体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