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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元明汪氏家族墓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时间:2020年11月06日  来源: 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定西市元明汪氏家族墓地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定西市元明汪氏家族墓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定西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提出意见发至邮箱dxrdfgw@163.com,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定西市安定区安定路1号),邮编:743000.信封上请注明:《定西市元明汪氏家族墓地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11月20日。

 

《定西市元明汪氏家族墓地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保护客体】本条例所称汪氏家族墓地,是指位于本市漳县武阳镇徐家坪,经国务院批准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元明时代的汪氏家族墓地。

第三条 【适用范围】开展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以及实施其他有可能影响墓地完整、安全、历史风貌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法律、法规对本条例所调整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保护原则】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正确处理保护管理与合理利用的关系,确保墓地及其文物的安全性。

第五条 【保护范围】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范围包括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汪氏家族墓地重点保护区是以汪钊墓为基点,向东、西、南、北四个方向分别延伸113米、193米、45米、55米的墓地区域。

汪氏家族墓地一般保护区是沿墓区围墙外向东、西延伸各20米,向南、北延伸各30米的墓地相邻区域。

第六条 【控制地带】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外向东、南、西、北四个方向各延伸300米的区域属于建设控制地带。

因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等原因,需要调整本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前款规定的建设控制地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七条 【保护对象】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对象包括:

(一)已发掘的墓室本体和已探明但尚未发掘的墓室本体;

(二)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尚未探明的墓葬及其文物;

(三)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部门、机构等收藏的与汪氏家族墓地有关的文物;

(四)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土地;

(五)用于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物品、财产。

第八条 【政府职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解决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漳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依法组织编制保护规划,制定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度,支持、监督文物保护主管部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机构做好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漳县人民政府应当把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主管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并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其所属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机构承担日常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实施墓地保护规划和相关保护管理制度;

(二)负责墓地的网上实时监测和实地昼夜巡查;

(三)设置、维护、修复墓地保护管理设施设备;

(四)开展文物资源调查、检测、评价、登记,建立文物保护记录档案并妥为保存;

(五)组织实施墓地及其文物的展示利用、科学研究、文化交流;

(六)依法制止盗掘、破坏墓葬行为;

(七)其他与汪氏家族墓地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十条 【相关部门职责】市人民政府、漳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文体广电和旅游、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有关的工作。

汪氏家族墓地所在的武阳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文物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做好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 【公众参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汪氏家族墓地及其文物的义务,有权举报和制止破坏、损毁汪氏家族墓地及其文物的行为。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其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举报,并对举报事项及时依法做出处理。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合法收藏的与汪氏家族墓地有关的文物、资料等捐赠、出借给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机构展示和研究。

漳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奖励制度,对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保护标识】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其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及其说明、界标、标志碑,在建设控制地带边界设置界标和标志碑。必要时,可以设置保护围墙、护栏或者其他保护设施。

第十三条 【保护区域内建设施工原则】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施工作业中保证墓地及其文物安全。

在汪氏家族墓地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墓地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墓地及其文物安全的活动。

第十四条 【保护范围内禁止性行为】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吸烟、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和其他物品;

(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

(三)擅自立碑、祭扫;

(四)放牧、垦荒、取土、采砂、采集野生植物;

(五)擅自污损、移动、拆除、毁坏保护标志、牌匾、界桩、围墙等设施;

(六)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排放污水;

(七)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

(八)其他危害墓地本体及保护设施的行为。

第十五条 【保护范围内限制性行为】 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依法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控制地带工程建设要求】在汪氏家族墓地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墓地文物安全风险评估,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体量、外观、色调等应当符合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规划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控制地带旧建筑治理】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影响墓地安全、破坏墓地历史风貌,以及与墓地保护管理要求不相协调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由漳县人民政府负责治理,在必要时可依法拆除。

第十八条 【发现文物的保护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及其周边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省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盗掘、哄抢、藏匿、私分、非法买卖汪氏家族墓地文物。

第十九条 【文物调查勘探挖掘】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开展文物调查、勘测、考古发掘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应当及时向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载明勘探和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建议的书面报告。

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调查、勘测、考古发掘活动的现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文物记录档案管理】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其汪氏家族墓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墓地文物记录档案,加强文物分级、分类管理,并报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气象地质灾害治理】市人民政府、漳县人民政府及其气象灾害防御、地质灾害防治等部门应当将汪氏家族墓地作为气象灾害、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实施气象、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暴雨、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可能危及汪氏家族墓地安全的气象、地质灾害。

第二十二条 【植树造林绿化】市人民政府、漳县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汪氏家族墓地建设控制地带及其相邻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开展植树造林,美化墓地周边环境。

第二十三条 【旅游开发利用】市人民政府、漳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旅游等有关部门可以在保障汪氏家族墓地安全和符合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依托汪氏家族墓地及其周边的旅游资源举办与汪氏家族墓地历史风貌、文化内涵相适应的文物展示、文化旅游项目。

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旅游管理,在显著位置设置游览导向、服务设施、警示提醒等标牌、标识和防护设施,科学核定游客承载量,控制游客数量,引导游客文明旅游、安全旅游。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预案】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汪氏家族墓地安全的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时,应当及时启动保护应急预案,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保护墓地安全。

第二十五条 【法律责任法律适用原则】违反本条例规定,相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造成文物、墓地保护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相对人法律责任设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汪氏家族墓地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漳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吸烟、野炊、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钱和其他物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设置广告或标语;擅自立碑、祭扫的,责令改正,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放牧、垦荒、取土、采砂、采集野生植物的,责令改正,适合恢复原状的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污损、移动、拆除、毁坏保护标志、牌匾、界桩、围墙等设施的,责令改正,适合恢复原状的责令恢复原状,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监管者法律责任】履行汪氏家族墓地保护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汪氏家族墓地被破坏、文物被毁损或者流失等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