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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人大视角下的监督、监察、检察浅析
时间:2019年05月31日  来源: 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监督、监察、检察,尽管相互之间仅一字之差,字词含义虽有相近之处,但又各不相同。特别是在人大视角下,将它们与相关的法律联系起来,各有其法定的含义和运用。从事人大工作,经常涉及监督、监察和检察的相关法律运用问题,笔者现将它们三者作以浅析。

    一、监督、监察、检察的含义

汉语字典解释,监:督查,察看督促;督:察看、监管;察:观察,仔细看;检:查,察验。四字含义相近。

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监督是察看并督促;监察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检举违法失职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检察是检举核查、考察,特指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依法定程序进行的法律监督活动。

综上所述,监督的基本含义是对现场或某一特定环节、过程进行察看、督促和管理;监察的基本含义是监督各级国家机关和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检举违法失职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检察的基本含义是审查稽查被检举的犯罪事实。

    二、法律框架下的监督、监察和检察

1.关于监督。从广义的监督来说,目前党和国家已经构建起了“八大监督”体系,即党的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本文所说的监督仅指人大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大监督是在党的领导下,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层次最高、最具权威的监督,它同其他各项监督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监督体系,是其他监督制度不可替代的。我国宪法规定,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职权。2006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监督法》,总结八二宪法实施以来监督工作的经验,把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审计法等关于监督方面的相关职权系统化、具体化,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基本原则、监督方式和程序作出更加具体、全面的规定。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形成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级“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格局。

2.关于监察。我国的监察制度由来已久,形成于秦汉、成熟于隋唐、发展于宋元、完备于明清。自秦汉开始,中央设置御史大夫、地方有监郡御史,形成了正式的监察制度。汉朝的御史府、隋唐宋元时期的御史台、明清时期的督察院等机构,都能相对独立地行使监察权,对官员进行监督。近代以来,孙中山提出“五权分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及考试)后,监察权的行使更为明晰。

我国国家行政监察制度创立于新中国成立之初,历经20世纪50年代初步构建、80年代恢复、90年代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三个发展阶段。

我国党政监察制度相互关系,先后经历了党政监察制度并存期、党的监察制度独存期、党政监察制度相继恢复期、合署办公期4个阶段。在党的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如今在国家行政监察制度基础上创设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监察机关,并赋予其监察权,是继承了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精髓,并适应新时代要求的重大创新改革之举。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对国家机构作出重要调整,对国家权力作出重新配置,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各级监察委员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的新突破,标志着我国党政监察制度迈入新阶段。

3.关于检察。检察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它是国家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职权、组织和活动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的总称。新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的检察制度基础上,学习借鉴前苏联的检察制度,结合中国国情创制的。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设立国家的检察机关。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法律监督是其基本职能,且监督范围广泛,主要包括: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案、公共安全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和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人大视角下三者的法定关系

第一,监督、监察、检察职权的法理依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组成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源于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最高的地位,在其下设立了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分别行使国家职能中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和军事权。这些权力的行使当然要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它们的权力是平行、不存在上下的隶属关系,它们之间也要相关制约,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国家权力的各项权能有序运行。

第二,人大的监督权处于最高地位。根据宪法和监督法、监察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依法对各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的目的,是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国家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这种监督体现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这是人大监督的政治定位、法律定位。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使职权、集体行使职权、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向社会公开等五条原则,通过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撤职案的审议决定等方式对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工作监督。

第三,监察权和检察权的区别。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将反贪污、反贿赂及预防职务犯罪相关职能从检察院分离出来整合至新成立的监察委员会,这既是为了更好地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也是为了使检察院更专业地行使国家公诉权,从而引发检察权与监察权的重新定位。它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是适用范围上,检察权适用的范围主要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等进行监督,即主要是对单位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而监察权的适用范围是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监督检查,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即不仅仅包括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还包括对公职人员的违法违规、一般违法以及违反道德规范行为进行全方位、广泛地监督,监察权在适用范围上远大于检察权。

二是适用对象上,检察权的适用对象是国家机关的行为,即对国家机关的行为合法性进行监督,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监察权的适用对象是本辖区内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即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属于对自然人的监督而非单位行为的监督。

综上所述,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包括监委、检察院在内的“一府一委两院”实施工作监督,是权威的、全面的工作监督;监察委对公职人员个人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纪违法和犯罪,对公职人员全覆盖监督;检察机关是依法对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在诉讼和相关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纠正,重在发现诉讼过程的职务不正当性行为。三者相互分工、相互衔接,也相互制约,共同构成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国家权力监督体系。

(马殿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