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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西市马家窑辛店寺洼遗址保护条例 (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年10月11日  来源: 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定西市马家窑辛店寺洼遗址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定西市马家窑辛店寺洼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在定西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将意见发至邮箱dxrdfgw@163.com,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定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定西市安定区安定路1号),邮编:743000。信封上请注明:《定西市马家窑辛店寺洼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10月31日。

 

         定西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2年10月11日

 

 

 

 

 

 

《定西市马家窑辛店寺洼遗址保护条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的保护,传承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的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本体及其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遗迹、遗物、遗址的历史环境风貌,以及保护利用设施等受本条例的保护。

第三条【保护区域】 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的保护区域包括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

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的保护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布的保护范围执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并公布的建设控制地带执行。

第四条【保护原则】 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的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维护遗址的历史环境风貌,发挥遗址的文化传承作用。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临洮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将遗址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协调解决遗址保护、利用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保障遗址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临洮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优化遗址文物资源的综合保护利用,推动遗址的项目申报和历史文化品牌建设。

临洮县洮阳镇、辛店镇和衙下集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遗址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

临洮县文物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临洮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住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体旅游、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林草、水务、教育、应急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职责】 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承担遗址的日常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施遗址保护规划和保护管理制度;

(二)对涉及遗址的规划建设项目提出意见建议;

(三)设置、管理、维护遗址保护标志和设施设备;

(四)开展文物资源调查、检测、评价、登记,建立文物保护记录档案;

(五)组织开展遗址及其文物的展示利用、科学研究、文化交流;

(六)对遗址进行日常巡查、监测、维护和抢救修复;

(七)依法制止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遗址及其环境安全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与遗址保护、利用和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八条【建设控制地带禁止行为】 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

(二)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

(三)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作业;

(四)在遗址及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和保护设施上涂写、刻划,擅自张贴、设置广告或者标语;

(五)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污损、毁坏保护标志、保护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保护范围禁止行为】 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范围内,除禁止从事本条例第八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设与遗址保护无关的项目或者工程;

(二)修坟、立碑、取土、挖沙、建窑、挖塘、打井、采石、采矿、堆放垃圾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三)种植危害遗址地下文物安全的深根性植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标志标识设施】 临洮县文物主管部门、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区域安装技防设施,设置保护标牌、界桩;必要时可以设置保护围墙、护栏或者其他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控制】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遗址文物安全风险评估,并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经依法批准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区域内进行施工建设或者开展其他活动,不得影响遗址的本体安全、文物安全、历史风貌及其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已有建筑物管理】 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区域内禁止新批宅基地和新建、翻建住宅。

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范围内的原有住宅、坟墓,以及危及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由临洮县人民政府负责治理。

第十三条【发现文物的保护处理】 市人民政府、临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区域周边进行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区域及其周边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有可能影响文物安全的活动,主动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国家机关。文物主管部门等相关国家机关在接到发现文物的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文物调查勘探挖掘】 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区域内开展文物调查、勘探、考古发掘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束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文物主管部门提交载明勘探和发掘情况、出土文物清单和保护意见建议等内容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气象地质灾害治理】 临洮县气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草、水务、应急等部门应当将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作为气象、地质灾害防护重点,实施灾害险情动态监测,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暴雨、洪水、山体滑坡、泥石流、土地沉陷崩塌等可能危及遗址安全的气象、地质灾害。

第十六条【生态环境修复美化】 临洮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林草、水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及其相邻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并在不影响遗址本体及其文物安全和遗址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开展植树造林,美化遗址周边环境。

第十七条【日常管理要求】临洮县文物主管部门、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制定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安全保护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配备防火、防盗、防洪、防震和监控等设施设备,加强对遗址的日常监测、巡查、维护和自然灾害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报告,确保遗址安全。

第十八条【基层联动保护】 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与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协调机制,鼓励、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依法有序参与遗址的保护管理。

鼓励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法定程序将遗址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社会公众参与】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助、捐赠、志愿服务、信息共享、技术支持、文物出借等方式,参与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及其出土文物的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二十条【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临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及其文物的历史文化价值的挖掘、阐释和传播利用,加强遗址保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举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的义务,有权依法投诉、举报和制止破坏、毁损、盗掘遗址及其文物等的违法行为。

临洮县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举报信箱、电话、电子邮箱受理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事项及时依法做出处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展示利用平台建设】 市人民政府、临洮县人民政府可以在保障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安全和符合遗址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依法建立考古遗址公园、遗址博物馆、遗址保护利用示范区,以及举办文化内涵丰富、特色鲜明的文化节会、专题文物展等适宜方式,对遗址及其文物进行展示利用。

第二十三条【遗址保护与旅游融合发展】 临洮县人民政府可以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统筹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及其周边相关旅游经营业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完善设施的要求,依法合理适度进行文化旅游开发,建设文化旅游示范区,促进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与文化旅游的融合协调发展。

第二十四条【文化品牌建设】 临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考古成果的整理阐释、资料收集、文物管理、信息发布和推介宣传,依托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及其文物资源,打造有影响力的史前黄河文化标识体系,提升马家窑文化品牌,加强辛店文化、寺洼文化品牌建设。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的公益宣传,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推介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寺洼遗址等历史文化遗产,普及文物保护知识,传播马家窑文化、辛店文化和寺洼文化。

第二十五条【文物资源共享】市人民政府、临洮县人民政府的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文物资源共享机制。

第二十六条【科研文创】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开展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学术研究,发掘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的历史文化价值,创作相关文学、影视、音乐、美术及其他艺术作品,开发遗址及其文物创意产品,研发遗址及其文物的数字化保护利用技术与设备。

第二十七条【宣教基地建设】市人民政府、临洮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建立以传承优秀历史文化、华夏文明为主题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并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科普教育活动和教育教学实践活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损坏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标志和界桩,或者刻划、污损、毁坏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设施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临洮县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范围内实施修坟、立碑、取土、挖沙、建窑、挖塘、打井、采石、采矿、堆放垃圾等可能影响遗址本体及其文物安全活动的,由文物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监管者责任】 履行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管理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法律适用原则】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造成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及其文物、保护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