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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 关于《定西市马家窑辛店寺洼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审议结果 的报告(书面)
时间:2023年08月23日  来源: 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361日在市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

2023年1月9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定西市马家窑辛店寺洼遗址保护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充分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建议作适当修改后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522日,市五届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第四次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主要修改意见报告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条例第三条中关于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和公布的表述进行了修改。同时,删除了“保护区域包括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表述。

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将市、县政府职责一起表述使得两级政府职责划分不够清晰,因此,对市人民政府的职责作为第一款单独进行了表述。同时,将第三款乡镇政府职责单列为一条作为第七条。

三、第九条中“鼓励、支持、引导各类经济社会组织、村民依法有序参与遗址的保护管理,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由于其主体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难以落实,予以删除。

四、将第十条分为两条表述。第一款第一、二项和原第十一条第一款作为第十条,规定了保护范围内的限制行为;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作为第十一条,规定了保护范围内的禁止行为,同时增加了一项兜底条款为该条第五项:“(五)其他危害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安全的行为”。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将“工程建设”修改为“其他建设工程”,并将该款调整至第十条。第二款中将“保护区域内进行施工建设”修改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并将该款调整至第十二条作为第二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将第十三条已有建筑物管理修改为:“马家窑遗址、辛店遗址和寺洼遗址保护范围内危及遗址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禁止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规定有例外情形,因此对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禁止行为予以删除。

八、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表述的内容都是宣传教育,因此,将两条进行了合并作为第十九条。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定西市马家窑辛店寺洼遗址保护条例草案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表决稿和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