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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时间:2016年05月10日  来源:定西人大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10年5月28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9日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根据《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律知识考试坚持考用结合、以考促学、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法律知识考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实施,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办公室和人事与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命题、监考和评卷等工作。

第四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及各工作机构负责人;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及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以上人员5年内已参加并通过本届市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可以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五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部分法律和相关部分法律。

公共部分法律范围包括社会主义法制理论和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立法法、公务员法等。

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范围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命人员考试的相关部分法律范围包括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采用开卷或者闭卷的方式,答卷时限为120分钟。

    第七条  法律知识考试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5日前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范围,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于考试的3日前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八条  主监考由一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担任,监考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法制工作委员会和人事与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遵守考场纪律,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

试题内容和答案应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如有泄露,本次考试无效,应重新考试,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作为提请任命的依据之一。

参加考试的人员一律不得缺考,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须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经同意后,以其他方式另行安排考试。

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为及格。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不提请任命。成绩不及格者,暂缓提请任命,可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不再提请任命。

第十一条  法律知识考试成绩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分别书面通知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的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对成绩有异议的,可及时进行查询,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