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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物业管理条例》
时间:2024年01月04日  来源: 定西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公安、发改、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水务、民政、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接受投诉,在七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向投诉人答复。”

二、删除第十七条第三项:“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行为且未改正的”;第四项:“未按照规定交纳物业服务、公共水电分摊、停车费用满一年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相关费用且未改正的”;第五项:“ 违反有关房屋出租规定且未改正的”。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四、将第三十一条第八项修改为:“(八)协助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消防工作;”

五、将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但不得以任何形式采用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等影响正常生活的方式强迫交纳。欠交停车费的,可以拒绝其停车。”

六、删除第四十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用超过一年,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告知有关单位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的年度考核评价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七、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已对物业管理行为及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物业费用,是业主对物业服务人提供服务所支付的报酬。一般包括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物业服务区域的清洁卫生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等物业服务的成本和利润。”

九、对部分条文顺序作了修改。